保障環境健康需下幾味藥?
- 分類:行業資訊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0-02-14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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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監測資料顯示,我國近日出現的霧霾天氣,部分地區達到嚴重污染,北京、石家莊最嚴重時PM2.5濃度超過250微克/立方米,部分時段甚至超過400微克/立方米。
保障環境健康需下幾味藥?
【概要描述】監測資料顯示,我國近日出現的霧霾天氣,部分地區達到嚴重污染,北京、石家莊最嚴重時PM2.5濃度超過250微克/立方米,部分時段甚至超過400微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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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0-02-14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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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資料顯示,我國近日出現的霧霾天氣,部分地區達到嚴重污染,北京、石家莊最嚴重時PM2.5濃度超過250微克/立方米,部分時段甚至超過400微克/立方米。
不僅空氣污染,目前我國還面臨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影響公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影響我國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特別是涉及人數較多、范圍較大的公害型環境污染,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
在社會科學研究協會(SSRC)日前舉辦的年會上,日本亞洲經濟研究所主任研究員大冢健司表示,日本曾經歷的環境污染問題,值得中國引以為戒。日本在應對公害健康問題時,環境與健康問題推動了工業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而早期污染治理或避免污染是防止環境與健康災害問題的關鍵。
環境問題的產生非常復雜,解決之道在于政府、職業工作者(學者、醫生)、NGO和媒體共同合作,形成合力。
早期污染治理,是防止環境健康災害的關鍵,而醫學和環境等領域的通力合作則是找到病因的基礎
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日本經濟高速發展,伴隨而來的是嚴重環境污染。礦山、工廠等產生的污染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相繼出現熊本水俁病、新潟水俁病、富山痛痛病及四日市哮喘,被稱為“日本四大公害事件”。公害病導致數千人死亡,不計其數的人健康受到影響。日本一度被稱為“公害列島”。
大冢健司告訴記者,直到2013年12月,痛痛病事件受害者才與礦山公司達成最終和解,礦山公司直接向受害者提供一次性支援救助資金。而這距離1911年發現第一例痛痛病患者已經過去一個世紀,距離1972年日本高等裁判所確定第一批原告(受害者)勝訴,也已有40余年時間。
那么,何謂“公害”?根據日本《公害對策基本法》界定:“公害是指由于工業或人類其他活動所造成的相當范圍的大氣污染、水質污染(包括水質、水的其他情況以及江河湖海及其他水域的水底狀況)、土壤污染、噪聲、震動、地面沉降(礦井鉆掘所造成的下陷除外)和惡臭氣味,以致危害人體健康和生活環境的狀況?!?/p>
對于日本的環境問題,大冢健司認為,在初期階段,正是公害與環境健康問題重疊出現,才推動了日本工業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行動。
他介紹說,自然生態環境被破壞開始到環境健康災害顯現之前,有一定的時間間隔。因此,早期污染治理或避免污染,是防止環境健康災害的關鍵,但缺乏硬性約束之下,工業企業不會認真對待污染。
日本四大公害事件之一的痛痛病事件,是由于三井組在神通川上游開挖鋅礦時排放的含鎘廢水流到下游,導致農業和人體健康受害。據大冢健司介紹,人群健康受害從1911年開始發生,一直到1968年患者才提出訴訟。
1968年,18名患者和患者家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三井金屬礦業股份公司。1971年,第一審原告勝訴?!罢头ㄔ赫J定鎘污染與痛痛病之間流行病因果關系成立?!?大冢健司說,但被告公司不服上訴。1972年,日本高等裁判所最終確定原告勝訴,然后原告與被告之間和解,企業與受害者及其家屬簽訂公害防止協定,同意患者和專家等到礦業現場進行調查監督。
環境與健康問題出現后,首要的就是確定病因,這是后續責任認定和賠償實施最重要的基礎。
“日本當初應對健康災害的第一線社會主體是醫生,醫生和其他領域專家之間合作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得到了基本而重要的科學證據?!贝筅=∷颈硎?,專家貼近受害者的現場觀察和研究,為污染與疾病之間因果關系認定提供了核心理論基礎。
據大冢健司介紹,1921年,一名叫荻野的醫生開始懷疑“礦毒”是導致痛痛病的原因。1955年,有醫生開始對200名患者進行體檢調查。1957年,荻野醫生在福山縣醫學會發表“礦毒”原因論。之后,農學、經濟學和醫學專家吉岡博士對痛痛病原因進行流行病調查。1961年,吉岡博士和荻野醫生發表鎘原因論,水環境專家小林教授利用重金屬分析法補強了鎘原因論。
可見,對于環境與健康問題,醫學和環境等領域專家通力合作至關重要,是撥開問題成因迷霧的關鍵。
單純依靠技術措施不能有效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必須用法律手段控制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于1月1日正式實施,當天環保社會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作為原告,收到了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立案通知書。這是新《環保法》實施后,我國第一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中國正經歷著高速經濟增長,但同時也產生了比較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這與日本曾經歷過的環境問題類似。因此,對日本曾經的環境問題進行研究,以吸取經驗和教訓,成為許多中日學者努力的方向,大冢健司便是其中一個。
大冢健司長期從事流域與環境社會治理理論、中國環境問題、環境政策和社會變動等領域的研究。他認為,中國正面臨著越來越嚴重的水污染問題,發生類似水俁病等環境與健康問題的可能性比較大。大冢健司表示,環境問題的產生非常復雜,解決之道在于政府、職業工作者(學者、醫生)、NGO和媒體共同合作,形成合力。
在中國,目前人們對環境相關的健康風險了解甚少,政府及公眾對此做出回應的能力也極其有限。借鑒日本公害事件的經驗和教訓,對我國防止和處理類似環境與健康問題,有著重要意義。
無疑,環境污染的早期治理,無論對于受害者還是排污企業,都可避免重大損失。日本一橋大學教授、《環境與公害》(原稱《公害研究》)主編寺西俊一曾向我國清華大學水俁病考察團介紹,不算水俁病給日本環境破壞帶來的損失有多大,也不算受害者的損失有多大,只算一下施害者的損失。窒素公司當年如果對排放的污水采取治理措施,花費約為200萬日元,而污染事件發生后,他們付出的賠償金額為2000多億日元。
在應對公害過程中,日本政府和企業都付出了努力,但受害民眾的作用不容小覷,他們扮演了“先行者”的角色。受害民眾通過自身努力,積極推動政府進行公害立法,并通過訴訟迫使排污企業給受害者提供賠償,繼而引發席卷日本全國的“反公害”市民運動,推動了日本行政、司法和立法領域的改革。
最初日本控制公害和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想依靠技術來解決問題,但在實踐中逐步認識到,單純依靠技術措施是不能有效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的,必須成立環境保護專門機構,制定環境保護法規,以法律手段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和公眾健康。
因此,日本在1967 年召開的第五十五屆國會上制定了《公害對策基本法》。1968年,又出臺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噪聲控制法》。1973年,制定了《公害健康受害補償法》。除了頒布新法,這一時期日本還修訂了一些法律,制定了環境質量標準體系。這些法律和標準確立了保障公眾健康的制度框架。
值得一提的是,1967年出臺的《公害對策基本法》提出,“在保護生活環境方面,要實現與經濟健康發展的協調”,這就是“經濟協調條款”。毫無疑問,這是發展經濟處于優先地位的觀點,根據這一條款,采取公害對策時,至少不能妨礙經濟發展。這種規定遭到了日本廣大群眾的強烈批判,所以在1970 年第六十四屆國會上修改了《公害對策基本法》,刪掉了這一規定。同時,《大氣污染防治法》所規定的同樣條款也被刪除。
在應對公害問題的過程中,日本逐漸建立完善了環境健康機構體系,基本形成了以環境?。◤d)為核心的全國一體化行政管理體系。在獨立領導機構的統一指揮下,環境保護機構與衛生機構以及其他政府部門分工明確,相互協調,加強部門間的聯系協作。
此外,日本政府還投入大量財力用于環境治理。大冢健司向記者表示,生態修復和健康恢復需要很長時間和巨大費用,如日本痛痛病事件地區的土壤修復工作花了40余年,投入資金總額達400余億日元。企業應承擔的費用負擔不起,只能靠政府財政來補貼。
■ 關注焦點
因果關系怎么認定?
污染與健康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極為困難復雜,在現代環境侵權訴訟中,各國一般傾向于采用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在這一點上有突破性發展的當首推日本。
日本著名的四大公害案件審判便運用了因果關系推定的原則。此外,日本還在1970年頒布的《關于危害人體健康公害犯罪處罰法》中明文規定了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的基本內容,即如果排污單位排放了足以導致人體健康損害和其他物質損害,而且在所排污范圍內發生這種危害和損害,如無相反證據予以排除,則推定這種危害系由排污單位所致。這一原則的運用,更有利于加強對環境受害人的保護。
救助有哪些規定?
為能夠對受害者進行及時救濟,日本在《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水質污染防治法》中,針對大氣污染和水污染導致的健康損害新設了企業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并實施公害健康損害補償制度,對一定的健康損害者進行免費治療或補償部分生活費。另外,按照《公害健康損害補償法》規定,不用等到法院做出判決,相關機構就可以簡單快速地救濟公害受害者。
賠償金從哪兒來?
為做到合理補償,日本完善了補償費用負擔的機制。主要來源有3部分,包括污染負荷量課稅金、汽車重量稅準備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預算。日本公害補償金來源遵循污染者負擔的原則,如痛痛病和水俁病由污染企業全額負擔;其他公害疾病由中央政府通過征收企業污染負荷量稅與汽車重量稅獲得資金,然后由隸屬于環境省的環境保全再生機構交給污染企業所在地的都、道、府、縣,按法律規定支付受害者。而根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預算,運行公害健康損害賠償制度的辦公費用則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擔。
■ 延伸閱讀
日本公害事件結束了嗎?
大冢健司
日本亞洲經濟研究所主任研究員
那么,現在日本的公害事件結束了嗎?
大冢健司表示,對于后續階段的困境,仍然需要深入探索。比如生態修復和健康恢復之后,如何建立風險公共治理機制?這需要從科學、社會、經濟、法律和政治等多方面進行探索。
大冢健司研究發現,公害病認定和健康損害補償制度帶來了新的社會糾紛和社會分裂。例如適當的補償制度應該是什么樣的?工業企業要求政府繼續研究嚴密的生物醫學因果關系,是因為因果關系的證明還不夠?這到底是科學問題還是利益問題?
另外,企業責任、政府責任和個人責任之間的沖突怎么解決?個人生命、人群健康、生態安全、地區發展、社會穩定和國家繁榮,多方面的關系怎么能夠和諧?大冢健司認為,這些問題的解決都需要多方共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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